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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ningxiaoqi 日期:2013-4-11 10:54:25 文章来源:互联网 |
一、遗失书刊的赔偿
1.遗失书刊可购同版或新版书刊赔偿,每册收取加工费3元,不能购书赔偿时按以下规定赔款;
2.遗失馆藏副本较多且易补充的中文书刊,按原书价赔偿,另收取加工费3元;
3.遗失副本较少且不易补充的工具书、画册,按原定价的3-5倍赔偿;
4.遗失外文书刊,按图书原价2-3倍赔偿;
5.成套的多卷图书,如丢失其中一册或几册,按全套书的原价赔偿或按丢失图书的原价5-10倍赔偿,而未丢失部分仍归图书馆所有;现期期刊丢失一期或多期,按全年定价赔偿,已装订的过刊按刊价赔偿, 另加加工费3元;
6.凡8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赔款20元;
7.遗失珍善本图书,按市价的10倍以上赔偿,并报告馆领导处理;
8.交换赠阅等无价书刊的丢失,由本馆根据版本、页数酌情定价,按本规定赔偿;
9.书刊赔偿后或已经购书赔偿的,虽找到原书仍不再退赔。
二、污损(涂抹、撕页、开天窗、污渍、油渍等)书刊的赔偿
1.读者借阅书刊必须当面检查,如发现有污损等情况,应当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章,以便分清责任。污损情况严重,影响内容完整者,应按书价的2-10倍交纳污损费,污损的书刊仍归图书馆所有;对于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者要从重加倍处罚,注销读者证;
2.污损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交纳该书刊定价的20-50%的污损费;
3.因科研需要拆散书刊进行复印,摄影者,应事先征得本馆同意,用后负责装订复原,并交纳该书定价50-100%的损伤费。
4.读者如将书刊的封面、封底污损,不影响正文阅读的8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赔款5元以上;影响正文阅读的89年以前出版的书刊赔款20元;
5.阅览室读者给报纸、期刊“开天窗”、撕页者,注销阅览证,罚款10元。
三、偷窃书刊的赔偿
1.偷书者要从重处罚。除追回原物、责成其书面检查和通知所在单位(或学校)、公开通报批评,同时予以罚款及暂停借书半年。偷书罚款金额:原书价在5 元以下的,罚30元;原书价在5元以上的,罚原书价的5倍。
2.偷书行为包括:偷窃书刊、更换书芯,更换图书条形码、损坏图书条形码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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